肖像案一审判决 前羽球世界冠军董炯胜诉
来源: 点击数: 录入时间:07-05-10 18:46:47
此案原告董炯以维尔胜公司在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期间,未经董炯许可在生产、代理销售的多种规格、型号的“WILSON”(维尔胜)品牌系列羽毛球拍和羽毛球线上使用其肖像和签名为由,将其告上法庭,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。同时,董炯还将与此有关的其它一些公司一并告上法庭,索赔120万余元。
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,上述被告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董炯公开赔礼道歉;向原告董炯连带赔偿购买球拍费用五千八百五十元、公证费六千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;维尔胜公司向原告董炯赔偿经济损失十二万元等。